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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山与赵中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景山
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赵中河

原告郭景山。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中河(又名赵中和)。
本院在审理郭景山与赵中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景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景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景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华

书记员:赵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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