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被告郭某某五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六(又名郭天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被告郭某某六弟。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社成 审 判 员 索书宝 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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