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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贾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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