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被申请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88796U,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汪盛某,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05051970********。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汪盛某、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盛某、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理财保险、到期债权及分红收益等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汪盛某、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隐匿和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盛某、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郭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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