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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何某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郭万栋
何某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万栋,农民。
被告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万栋,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严格履行该协议。本案双方所争议的车牌号为冀G×××××号黑色雪佛兰轿车,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第三项已作了明确约定“车归女方所有”,且离婚后该车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所以,该车应该归原告所有。被告辩解“车归女方所有”指的是摩托车,此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离婚后为女儿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负担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车牌号为冀G×××××号黑色雪佛兰轿车返还原告郭某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严格履行该协议。本案双方所争议的车牌号为冀G×××××号黑色雪佛兰轿车,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第三项已作了明确约定“车归女方所有”,且离婚后该车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所以,该车应该归原告所有。被告辩解“车归女方所有”指的是摩托车,此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离婚后为女儿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负担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车牌号为冀G×××××号黑色雪佛兰轿车返还原告郭某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广
审判员:吴文利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曹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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