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
委托代理人:柯国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义家,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邹 围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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