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
负责人张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书记员: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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