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人郭某某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贰万元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 侯洪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