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系原告郭某某之兄,暨本案原告。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治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武学让。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陈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上海治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两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某某、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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