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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王某、王静诉王某、丹江口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衡建广(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静
王某
丹江口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
刘金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原告:王某(系原告郭某某长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原告:王静(系原告郭某某次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丹江口市人,无职业。
被告:丹江口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周红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王某、王静诉被告王某、丹江口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王某、王静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王某、王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王某、王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王某、王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王某、王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满满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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