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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涞源县涞源镇城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男。
被告涞源县涞源镇城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志勇,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涞源县涞源镇城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分得本村大坟滩(又名大斜尖)处的荒地2.5亩开垦成耕地耕种至今,并办理退耕还林合同证书,逐年享受粮食补贴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位于涞源县涞源镇城里村大坟滩(又名大斜尖)处2.5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但通过审查,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实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证明土地承包人对承包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唯一合法的凭证。且因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按其职责对所有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作出处理决定确认权属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被告因土地所有权属产生的纠纷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郭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彬彬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人民陪审员  亢东利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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