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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代某

原告:郭某,男,生于1959年7月10日,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代某,男,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300元,剩余85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300元,剩余85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长:方局华
审判员:张新成
审判员:王晓莉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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