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新兴与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新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原告郭新兴与被告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新兴、被告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新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属于我的轿车一辆及全部物品(车牌:冀E×××××);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负。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5日,被告趁我家没人,把我的冀E×××××车偷走,我报警之后,被告称和我有经济纠纷,公安局不受理,事实上,我和被告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车辆,被告拒不退还。现特依法起诉,望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及时判决。
被告庄某某辩称,我扣车是因为原告以及原告的父亲欠我钱,我们之间有经济纠纷。我开车时原告的孩子在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5日,被告庄某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名下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开走。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的冀E×××××车辆开走,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对车内物品予以说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其要求返还车内物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双方之间有经济纠纷,开走轿车是因为原告欠其金钱,原告对此否认。被告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冀E×××××小型普通客车返还原告郭新兴;
二、驳回原告郭新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庄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锐锋

书记员: 庄连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