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付来喜
张某某
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来喜,男。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付来喜、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来喜、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张嫱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