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法定代理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付郭某某2015年1住院费10000元;2、被告付郭某某2016年住院费9283元,胰岛素1800元,生活费3600元3、被告付郭某某2017年1-6月的住院费6000元,预交2017年7-12月的住院费6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5年1月25日郭某某与吕某某结婚,结婚后,住院费被告方一直不管,由原告父亲承担,由于原告父亲年龄大,无承担能力,所以提出所有住院费用、日常消费都由被告承担,故向法院起诉。吕某某辩称,1、目前吕某某与郭某某仍是夫妻关系,财产没有分割。郭某某不要求离婚,只要求给付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2、郭某某的××和糖尿病婚前就有。在结婚时,吕某某给付郭某某4万元,郭某某父亲承诺全部用于郭某某治病,郭某某父亲没有兑现承诺。3、郭某某的费用应当有合法的票据和手续,如诊断、病历等,否则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总之,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住院治病花费36516.1元,通过人保财险新农合报销后,原告父亲郭某实际支付13827.95元。2016年原告治病花费第一次29267.56元,通过邯郸市新农合大病个人结算报销后,原告父亲郭某实际支付2442.61元。2016年原告治病花费第二次25780.16元,通过邯郸市新农合大病个人结算报销后,原告父亲郭某实际支付6182.91元。2016年12月29日原告在魏县河里××院住院花费4376元。2016年5月21在魏县医院花费医药费60元、163.5元。2016年6月2日在魏县医院检查花费40元、14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2015年人保财险新农合大病个人结算单1份1页、2016邯郸市新农合大病个人结算单2份2页、广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补偿审核表2份2页、魏县医院收费票据4份4页在卷为凭。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被告吕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自2015年至今未对原告尽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住院花费10000元、2016年住院花费9283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胰岛素款、生活费及2017年住院费,因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结婚时,吕某某给付郭某某4万元,郭某某父亲承诺全部用于郭某某治病,郭某某父亲现在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2015年住院花费10000元、2016年住院花费9283元,两项合计19283元。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申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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