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文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诉讼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诉讼人:李建红、张云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张某某之子。被告:赵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张某某之女。
在审理原告郭文华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赵灿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华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瑞果
书记员: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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