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上诉人郭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某诉请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做出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第5项 之规定,应按申诉处理,故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第1款 、第154条 、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某诉请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做出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第5项 之规定,应按申诉处理,故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第1款 、第154条 、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王继跃
审判员:韩平
审判员:柴燕宏
书记员:任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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