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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上诉人郭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某诉请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做出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第5项  之规定,应按申诉处理,故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第1款  、第154条  、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某诉请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做出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第5项  之规定,应按申诉处理,故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第1款  、第154条  、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王继跃
审判员:韩平
审判员:柴燕宏

书记员:任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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