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开发区。被告: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珠海路8号7层0707、071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昌浩,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法定代表人:陈万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卫国、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00元,减半收取217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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