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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月恒

书记员: 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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