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左某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左某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以双方尚未结算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7元,减半收取计4878.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荣明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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