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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长 沈华雄
人民陪审员 沈家军
人民陪审员 余正荣

书记员: 汤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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