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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张永群
王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威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群,威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威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瑞肖

书记员:郭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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