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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上海顺业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顺业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法定代表人:何吉尔。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上海顺业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晔斐

书记员: 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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