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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辛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辛某某
李某

原告郭某某,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肇东市。
被告辛某某,住肇东市。
被告李某,住肇东市。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辛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雪峰,被告李某某、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辛某某、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应予偿还。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辛某某、李某欠原告郭某某借款人民币298,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辛某某、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辛某某、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应予偿还。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辛某某、李某欠原告郭某某借款人民币298,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辛某某、李某承担。

审判长:刘希众
审判员:张海波
审判员:王绍军

书记员: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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