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湘,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春华,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1月16日,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荣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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