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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传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9月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传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8)黑810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郭某某、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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