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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强、彭某某与彭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志强,性别:××,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春,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彭某某,性别:××,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9号。
负责人:叶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强与被告彭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强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志强负担。

审判员  洪佳星

书记员: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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