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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安诉吴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安
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
崔晓慧(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吕某某

原告郭某安。
委托代理人吴银银、崔晓慧,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被告吕某某。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健康路康华园17栋5单元503号。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安诉被告吕海燕、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安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元,由原告郭某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元,由原告郭某安负担。

审判长:范矛
审判员:刘继丰
审判员:姚云飞

书记员:杨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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