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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刘俊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时间:2014年7月31日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刘俊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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