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
李某
何现军
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
刘保健
孙路杰
原告:郭某某,系邢台市交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何现军,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7410-2。
负责人:杜丽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保健,男。
委托代理人:孙路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何现军,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志中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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