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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昌与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德昌
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郭德昌,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又名马顺河,马三,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昌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郭德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郭德昌负担。

审判长:孟雁同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曹春林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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