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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马晓晨
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马晓晨,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被告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海燕
审判员:吴文全
审判员:王文忠

书记员:刘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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