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与黑龙江省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程某某

申请人郭某,现住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明水增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明录,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程某某,现住明水县。
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明水县府乾壹品小区多层七号楼三单元301室(116.02平方米)、401室(116.02平方米)、501室(116.02平方米)、201室(116.02平方米)、九号楼二单元302室(93.03平方米)、401室(93.03平方米)、402室(93.03平方米)、三单元301室(93.03)、302室(93.03平方米)。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明水县府乾壹品小区多层七号楼三单元301室(116.02平方米)、401室(116.02平方米)、501室(116.02平方米)、201室(116.02平方米)、九号楼二单元302室(93.03平方米)、401室(93.03平方米)、402室(93.03平方米)、三单元301室(93.03平方米)、302室(93.03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抵债、变卖,转让。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明水县府乾壹品小区多层七号楼三单元301室(116.02平方米)、401室(116.02平方米)、501室(116.02平方米)、201室(116.02平方米)、九号楼二单元302室(93.03平方米)、401室(93.03平方米)、402室(93.03平方米)、三单元301室(93.03平方米)、302室(93.03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抵债、变卖,转让。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审判长:张辉

书记员:董慧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