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远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远安县洋坪镇徐家棚村6组,注册号:420525000005721。
法定代表人:刘啟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某诉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田寺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喻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水田寺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原告郭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一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公民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原告的证据二、三、四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印证原被告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2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道路浇筑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双方对工程还进行了结算,被告也对支付工程款做出了承诺,被告未按照承诺期限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郭某工程款10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道路浇筑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双方对工程还进行了结算,被告也对支付工程款做出了承诺,被告未按照承诺期限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郭某工程款10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立新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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