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强,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彭秀嬿
书记员: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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