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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强,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彭秀嬿

书记员: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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