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李某华
李得平
李富华
共同的
李书学
郭翠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喻某某
喻荒清
喻某某
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李双平
原告郭某某,务农。
原告李某华,个体户。
原告李得平,务农。
原告李富华,务农。
上列四位
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李书学,务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四位
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郭翠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喻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喻荒清,务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喻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双平,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李某华、李得平、李富华诉被告喻某某、喻某某、李双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李某华、李得平、李富华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李某华、李得平、李富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李某华、李得平、李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李某华、李得平、李富华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李某华、李得平、李富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李某华、李得平、李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李某华、李得平、李富华共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建新
书记员:汪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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