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原告程道略(原告郭某某丈夫),男,生于1960年7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0********,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号。被告张某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郭某某、程道略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程道略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程道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程道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某某、程道略负担。
审判员 周 明
书记员:徐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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