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立诉被告宫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建立负担。
审判员 白绪国
书记员:王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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