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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庞英民、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庞英民
杜某某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英民。
被告杜某某(杜鹏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庞英民、杜某某(杜鹏雷)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金淑英亦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凯

书记员:石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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