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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新、李某某与吕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建新
李某某
李海燕
吕胜利
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保卫部工人。
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新、李某某诉被告吕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新、李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新、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新、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新、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新、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新、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新、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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