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新
李某某
李海燕
吕胜利
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保卫部工人。
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新、李某某诉被告吕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新、李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新、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新、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新、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新、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新、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新、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