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吴某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郭建平与被告牟某某、吴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郭建平于2019年2月26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建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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