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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平与刘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建平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某

原告郭建平。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平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平以“双方自愿庭下调解解决”为由自愿撤销对刘某某、刘某某的起诉,并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平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建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平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建平负担。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何友山
审判员:郑学英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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