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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国与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国。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牛鹏程 审判员  王 悦 审判员  赵宏魁

书记员: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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