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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军兴

书记员:齐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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