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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范某某、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杨景峰(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
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杨海江
孙可超(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景峰,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李恩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江,该公司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可超,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龙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范某某经营的鱼池有偿垂钓触电受伤致残,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高压作业经营者对于高压等作业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被告龙源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架设的高压线路距地高度虽然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但其对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的鱼池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故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范某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开展有偿钓鱼活动,与原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其作为鱼池经营者和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证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其应对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场所,同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范某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关于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危险,但其疏忽大意而导致危险后果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0989.1元、误工费20397元(40794元÷12个月×6个月)、营养费4200元(50元×12周×7天)、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950.5元,对与就医地点时间不相符合的交通费不予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问题,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赔偿标准应以黑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人身损害相关数据为准。残疾赔偿金199376.8元(19597元×20年×50%+5年6813.6元×50%÷5人),合计279813.3元。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残程度、医疗终结时间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万元,二被告各赔偿5000元。对原告的过高要求不予支持。二次手术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014年9月4日第二次住院治疗双肺肺炎等治疗费用的主张,因未提供所治疗疾病与电烧伤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二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原因力,酌定龙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各承担40%的责任,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20%责任。原告受伤的后果系龙源公司与范某某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的,故应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事故40%责任,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111925.3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范某某承担事故40%责任,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111925.3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自负20%责任即57962.6元。上列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履行。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218元,由被告龙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各负担434元。
如果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范某某经营的鱼池有偿垂钓触电受伤致残,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高压作业经营者对于高压等作业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被告龙源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架设的高压线路距地高度虽然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但其对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的鱼池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故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范某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开展有偿钓鱼活动,与原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其作为鱼池经营者和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证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其应对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场所,同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范某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关于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危险,但其疏忽大意而导致危险后果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0989.1元、误工费20397元(40794元÷12个月×6个月)、营养费4200元(50元×12周×7天)、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950.5元,对与就医地点时间不相符合的交通费不予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问题,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赔偿标准应以黑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人身损害相关数据为准。残疾赔偿金199376.8元(19597元×20年×50%+5年6813.6元×50%÷5人),合计279813.3元。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残程度、医疗终结时间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万元,二被告各赔偿5000元。对原告的过高要求不予支持。二次手术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014年9月4日第二次住院治疗双肺肺炎等治疗费用的主张,因未提供所治疗疾病与电烧伤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二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原因力,酌定龙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各承担40%的责任,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20%责任。原告受伤的后果系龙源公司与范某某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的,故应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事故40%责任,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111925.3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范某某承担事故40%责任,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111925.3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自负20%责任即57962.6元。上列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履行。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218元,由被告龙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各负担434元。
如果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天民
审判员:于长珍
审判员:里芊烁

书记员:刘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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