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西县华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运河西路南侧。
经营者:杨云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临西县华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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