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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临西县华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西县华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运河西路南侧。
经营者:杨云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临西县华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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