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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易仁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林,湖北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静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90天。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静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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