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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窦龙辉,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郭某某与郭建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诉。
审判员 安丽萍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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