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王双喜(湖北黄某金秋法律服务所)
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
谭届人(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
陈希
欧阳海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市分公司
王继铭(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陈熙康,黄某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罗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百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届人,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希,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欧阳海波。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市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湖滨大道117号。
诉讼代表人陈海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继铭,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公司)、第三人欧阳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黄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庆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绪国、肖春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双喜、陈熙康,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希,第三人欧阳海波和人保黄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继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自2004年4月24日至2011年4月14日在被告处从事搬运工作。
2011年4月14日上午9时许,原告郭某某同工友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多人在被告的胡家湾库房为被告从汽车上下货的搬运过程中,在运货的汽车进仓库时,由于仓库地坪有一块地陷一个坑,使该汽车后轮下陷而撞倒了该仓库的一立柱,该立柱突然倒塌砸伤了原告的左脚。
原告当即由被告单位相关人员和工友送至黄某市爱康医院治疗。
原告在黄某市爱康医院及黄某市矿务局医院住院101天,医疗费被告已结清,出院后医院根据原告伤情开具休息6个月的病假条。
原告伤情经黄某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
原告为被告从事搬运劳动而致人身健康受到损害,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人身受到的损害赔偿款200498.98元(含后期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32483.75元、护理费17193.82元、交通及住宿费2426.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残疾赔偿金125040元、鉴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05.18元);2、由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郭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郭某某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材料。
证据二、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方面证据。
证据三、第三人欧阳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黄某分公司主体资格方面证据。
证据四、郭某某因工负伤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二十九份,1、证人证言复印件6份;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证明郭某某因工负伤;3、黄某市爱康医院出院小结、手术科至出院志复印件二份;4、黄某市矿务局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二份;证明郭某某于2011年4月14日11时54分入院至2011年10月17日出院,住院101天。
5、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郭某某伤属8级伤残,后续医疗费3000元,住院期间1人护理;6、鉴定费发票。
证明郭某某产生的鉴定费为2000元;7、住宿费、交通费票据共173张。
证明郭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住宿费为340元、交通费为2086元。
证据五、郭某某因工负伤休息时间6个月的证据复印件6份。
证明郭某某因工负伤出院后的休息时间。
证据六、赡养父母方面的证据6份。
证明被扶养人基本情况。
证据七、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3份。
证明诉讼时效为有效期。
被告东贝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已过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于2011年4月14日入院治疗,2011年10月17日结束最后一次治疗,但其于2013年7月23日才向鉴定部门申请司法鉴定,再于2013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诉请,事发至今已有二年多时间,原告诉讼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胜诉权,故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不应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相关责任明显有误,本案案由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系第三人欧阳海波驾驶汽车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且被告在其过程中也无任何加害或不当行为,故应由第三人欧阳海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人人保黄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书》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该鉴定结论具有明显瑕疵。
四、被告的部分诉求不仅于法无据,且明显超出相关事实。
被告东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借条五份。
证明2011年4月15日,原告委托欧阳海波向被告借款5000元;2011年7月6日,原告委托欧阳海波向被告员工贾一峰借款2000元;2011年7月6日,原告委托张海向被告员工贾一峰借款2000元;2011年9月28日原告委托张海、张昌林向被告员工贾一峰借款1000元;2012年元月14日原告委托张海向被告员工贾一峰借款2000元;共计12000元。
证据三、鉴定报告。
证明原告计算赔偿标准应以新的鉴定结论为主。
第三人欧阳海波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亦未口头陈述其答辩意见。
第三人人保黄某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1、由于原告对我公司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我公司答辩意见仅针对被告所言;2、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在答辩中陈述本案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该案事实清楚,原告的伤害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而是安全事故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了警,但本次事故并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于我公司承保的是交通事故,而本案系安全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因此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报警回执单。
证明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经庭审质证,原告郭某某对被告东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被告东贝公司对原告郭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原告郭某某、被告东贝公司、第三人欧阳海波对第三人人保黄某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郭某某对被告东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三有异议,其认为证据二中涉及到欧阳海波的借条与其无关;对证据三鉴定结论中涉及的后期治疗费、护理期限持有异议。
第三人欧阳海波对被告东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三无异议。
被告东贝公司、第三人欧阳海波对原告郭某某提交的证据四、五、六、七均有异议,其对证据四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部分发票的真实性以及后期治疗费持有异议,但其对原告郭某某主张因工负伤的事实不持异议;对证据五的证明内容持有异议,其认为出院后的病休时间未经过鉴定机构予以认定,有重复计算的部分;对证据六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持有异议,其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需要扶养的事实的成立;对证据七其认为原告郭某某现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其原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同,故其认为原告主张权利仍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人保黄某分公司认为原告郭某某提交的证据四、五、六、七及被告东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三与其无关因而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一)就原告郭某某提交的证据而言,证据四—1、2系证人证言,其中证人张某甲到庭作证陈述的内容与前述证言基本一致,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四—3、4系住院病历资料,因被告东贝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四—5、6系原告郭某某提交的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被告东贝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新的鉴定意见书予以反驳,本院认为其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应当予以采纳;证据四—7系原告郭某某主张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其中有些票据的产生确实不够合理,但原告因此次事故确实产生了相应的住宿费、交通费,本院对此将酌情予以认定。
证据五系黄某矿务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其内容基本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但具体休息天数与原告主张略为出入,本院对此将予以纠正;证据六、七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基本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就被告东贝公司提交的证据而言,证据二系其主张郭某某发生借款的借条,因该相关借条的经手人均不是郭某某,其对郭某某不予认可的借条又不能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为该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全部主张;证据三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原告郭某某提交的证据四、五部分予以采信;对其提交的证据六、七全部予以采信,对被告东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二部分予以采信,对其提交的证据三全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第三人欧阳海波的过失而遭受人身损害,其作为赔偿权利人既可以请求雇主被告东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欧阳海波承担赔偿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即以仲裁、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东贝公司积极主张权利,现其在本案中又明确表示放弃对第三人欧阳海波、人保黄某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故被告东贝公司就本案诉讼时效和赔偿责任主体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本院对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东贝公司赔偿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本院将依据原告郭某某发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为25500(3000元/月÷30×(101+154)]元、护理费6537(23624元/年÷365×101)元、交通及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残疾赔偿金125040(20840元/年×20年×0.3)元、鉴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875元,合计179002元。
至于原告郭某某主张的3000元后期治疗费,因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重新鉴定后出具了“后期无特殊治疗,本次鉴定之前发生的后期治疗费建议据实结算”的鉴定结论,其对此次鉴定之前发生的后期治疗费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此次鉴定之前其若确实产生了相应的后期治疗费,还可另行主张。
为此被告东贝公司就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书涉及的后期治疗费及部分诉讼请求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原告郭某某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第三人欧阳海波、人保黄某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损失179002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0元,原告郭某某负担443元,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负担3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0元,款汇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某市分行团城山支行。
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
账号:17×××29。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第三人欧阳海波的过失而遭受人身损害,其作为赔偿权利人既可以请求雇主被告东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欧阳海波承担赔偿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即以仲裁、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东贝公司积极主张权利,现其在本案中又明确表示放弃对第三人欧阳海波、人保黄某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故被告东贝公司就本案诉讼时效和赔偿责任主体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本院对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东贝公司赔偿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本院将依据原告郭某某发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为25500(3000元/月÷30×(101+154)]元、护理费6537(23624元/年÷365×101)元、交通及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残疾赔偿金125040(20840元/年×20年×0.3)元、鉴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875元,合计179002元。
至于原告郭某某主张的3000元后期治疗费,因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重新鉴定后出具了“后期无特殊治疗,本次鉴定之前发生的后期治疗费建议据实结算”的鉴定结论,其对此次鉴定之前发生的后期治疗费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此次鉴定之前其若确实产生了相应的后期治疗费,还可另行主张。
为此被告东贝公司就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书涉及的后期治疗费及部分诉讼请求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原告郭某某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第三人欧阳海波、人保黄某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损失179002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0元,原告郭某某负担443元,被告黄某东贝铸造有限公司负担3687元。

审判长:郑庆文
审判员:雷绪国
审判员:肖春平

书记员:陈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