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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希安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希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原告郭希安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希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希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郭希安工资1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事实理由:原告给被告干活,经核算共欠原告工资17000.00元,2015年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给付工资2000.00元,现尚欠15000.00元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条是我给原告打的,2011年我雇原告做金扇子回迁楼散水工程,这是散水的工钱,但打条时间是2014年或2015年我记不清了,后来又在我的旅馆干活,在旅馆干活的时候原告从我那拉过拆房的木料和煤没有给钱。2015年3月份左右我给过原告2000.00元工资,之后我又给原告找活干,这些就已经抵顶原告起诉的工资了。我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郭希安施工后为原告出具17000.00元欠条一张,并于2015年给付原告工资2000.00元,上述事实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认可在为被告家旅馆施工期间确从被告家拉走废旧木料和煤,但称被告当时表示不要钱是白送给原告的,而现在被告提起这事,原告同意折算3000.00元给被告,本案就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2000.00元的工资就行。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能。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郭希安施工,双方之间劳务关系成立,施工后为原告出具17000.00元欠条一张,系被告对原告施工工资的核算确认,之后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000.00元,属于对所欠工资的部分履行,被告因此尚欠原告工资15000.00元,依法应该及时给付。原告同意折算3000.00元抵顶在为被告家旅馆施工期间拉走的废旧木料和煤款,仅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2000.00元的意见明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希安工资款人民币1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田 秀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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